廊仲线上丨廊仲新《仲裁规则》提前剧透之突出亮点文字稿及视频剪辑
引言
2021年9月1日晚,“廊仲新《仲裁规则》提前剧透”直播活动成功举办,吸引了近500人在线观看。本次活动的主讲嘉宾是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项目主持人、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宋连斌教授。活动的特邀嘉宾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仲裁委员会青年组织主席、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立松先生,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博士。本文是根据该日宋连斌教授分享内容“廊仲新《仲裁规则》突出亮点”所整理的文字稿和视频剪辑。感谢和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廊仲公众号及官方网站。
嘉宾介绍
宋连斌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仲裁法。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商事仲裁评论》编委;武汉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编委;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顾问;《武大国际法评论》编委;历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编辑、编委及执行编委等。
还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家仲裁中心,北京、上海、广州、廊坊等大中小城市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同时,其独著,《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于2001年获得1996—2000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其独著,《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研究》,于2002年获得司法部法学教材和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仲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二作者,《仲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999、2002、2007、2008年版,系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并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1991年以来在国内外专业期刊、报纸发表论文、译文、文章100余篇。
相关内容
宋连斌老师:
第一, 廊仲新《仲裁规则》将重点放在“注重仲裁效率”上。
仲裁的本质相比诉讼最大的一个特点是效率优先。在效率和公正这两个价值取向里,宋教授认为仲裁更侧重效率,认为仲裁是一种效率取向的模式。
廊仲新《仲裁规则》条文里,针对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快速程序、国际程序,都有时间上的考量。但是效率不等于时间短,而是在仲裁程序的推动和操作的过程中,以效率为取向,发展出一些有利于增进效率的规则,去提高仲裁效率,去提高仲裁和诉讼相比之下的比较优势,比如:在国际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机构尝试过的早期驳回制度,廊仲新《仲裁规则》也增加了“早期驳回制度”。
“早期驳回制度”,具有“灵活性”的特点,“灵活性”本来也是仲裁的另一个优势。在什么情况下,符合早期驳回的条件?利用“早期驳回制度”如何快速推进仲裁程序?不至于让当事人付出额外的仲裁费、仲裁时间等。如果说按照正常的情况组庭,从当事人申请仲裁到仲裁庭组成,可能会时间比较久,在不违反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用“早期驳回”的作法。
与“早期驳回”类似,为了不耽误仲裁程序的进行,新规则引进了“先行指定首席仲裁员”制度快速组庭,由仲裁机构先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由该名首席仲裁员来主导整个仲裁程序。这样也是符合目前整个仲裁机构改革的一个大的方向,尽可能让仲裁庭来承担起相适应的义务或职责。当然,在这个前提下,在一些仲裁程序事项的处理上,有些就不需要仲裁秘书代为传达,而是首席仲裁员会灵活处理。
第二,也是把仲裁的另一优势挖掘出来--“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所有商事仲裁的基石都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制度的形成和仲裁进行的过程中,究竟怎么来体现或者怎么样来协作实施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很多具体的制度来支持。廊仲新《仲裁规则》在“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上,体现在对仲裁协议中仲裁管辖权的理解,新《仲裁规则》可以说比现有《仲裁法》,包括这次司法部公布的《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上面,都有创新之处,规定的比较宽松,尽可能像英国仲裁法或者香港仲裁条例的方向去靠拢,比如一方当事人有仲裁意思的书面表示,另一方以实际行动接受或者提起仲裁,也可以认定这种情况是形成了书面仲裁协议等。比如在仲裁中互相交换文件,有仲裁的意思表示等,都可以形成一个仲裁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的一定要有一个事先的、固定的、书面的仲裁协议,相对来说解释上要灵活一点。在仲裁的各个环节,比如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员的选择等,上述情况下新《仲裁规则》都是以当事人选择为优先的。
第三,廊仲新《仲裁规则》将“友好仲裁”贯穿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而不是像以前传统的做法,把“友好仲裁”局限在法律适用的领域里,给当事人的权力要更大一点,只要当事人明确的表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的各个环节,都本着友好妥善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来推进仲裁,并且作出仲裁裁决。这样的理念也进一步缩小了仲裁和调解之间的区别。
第四,关于“仲裁费用的改革”,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如何向国际标准看齐、向国内优秀的仲裁机构看齐,提高仲裁员的待遇。可能外界不一定知道其实廊仲新《仲裁规则》讨论的大部分时间是围绕仲裁收费改革问题,因为在第一个亮点里提到要加强仲裁员的责任,仲裁员报酬肯定尽可能是相匹配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不是说像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城市仲裁机构的大案子特别多,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发展问题,总而言之,还是对仲裁员的利益是非常关注的并予以重点考量。
第五,着重考虑“怎么去贯彻仲裁当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一定要保障当事人有合理陈述案件的机会,这点我觉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
第六,为本地仲裁提供更加便捷的仲裁程序。廊仲处在京津冀旁边,不靠海,是在北京、天津这样的大城市夹缝中间,那么怎么去发挥区位优势?争议标的在一定数额之下的案件里面,如果双方当当事人都在本地或者住所地都在本地,我们将会用一种更便捷、更灵活的方式来处理。
第七,吸收公认的国际、国内仲裁优秀成果。这个在上面已提及一些例子,如早期驳回、先行指定首席仲裁员,等等。
第八,提供临时仲裁服务。临时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既兼顾的机构的管理权,同时也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首先要当事人去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主任代为指定。当然如果没有去共同选定,也没有共同委托的情况,廊仲会向当事人提供一个本会推荐的名单,由当事人在里面进行排序来进行选择。当然当事人自己也可以提出这样一个名单,还可以在仲裁员名册外进行推选仲裁员。廊仲可以代为指定仲裁员、提供庭审室、提供庭审记录,代为联系差旅等服务。同时廊仲可能以后是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的边缘,同时也是雄安新区附近的一个仲裁机构,那么可能会有一些新的东西产生,也不排除我们可能需要提供临时仲裁服务的灵活机制。
第九,对仲裁责任作出尝试性的规定。当然我们现行仲裁法对这个问题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廊仲新《仲裁规则》明确的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或者说叫有限豁免,只要不是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前提下,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办事人员的一些行动受到新《仲裁规则》的保护。原因如下:第一个跟国际上主流做法向看齐,另外一个我就觉得也是免除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办事人员在作出独立判断时的后顾之忧,不能说老是担心可能会产生什么重大的责任,这样的话就很容易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或者说影响仲裁员的独立性等,这也是我们这次做一个小小的变通。
第十,对仲裁范围的认定加大了灵活性。在司法部公布《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之前,我们在第一次讨论的时候,就已经把“平等主体”这个问题就去掉了,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都是可以提交仲裁的,相比之下,我们还是比较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还是有自己的特点,我们也没有采用行政协议不能仲裁等那样的规定方式,我们主要希望保持一点灵活性 ,扩大仲裁范围、拓宽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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