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仲线上丨廊仲新《仲裁规则》提前剧透之杨玲博士发言文字稿
引言
2021年9月1日晚,“廊仲新《仲裁规则》提前剧透”直播活动成功举办,吸引了近500人在线观看。本次活动的主讲嘉宾是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项目主持人、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宋连斌教授。活动的特邀嘉宾有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廊坊仲裁委员会青年组织主席、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立松先生,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博士。本文是根据该日杨玲博士分享内容所整理的文字稿。感谢和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廊仲公众号及官方网站。
杨玲女士,曾于武汉大学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2018年1月加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前,杨玲女士作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国际仲裁的教学、实践和研究超过八年,在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领域,已出版专著两本及发表论文30余篇。杨玲女士曾在法国马赛第三大学和美国波士顿大学从事访问学者研究,并作为独立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第66届会议。同时,杨玲女士还是《上海国际仲裁评论》的执行主编。
加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之后,杨玲女士牵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些新的倡议,例如中国内地的首次“HKIAC Lecture”活动、一系列培训项目、面向学术机构的推广计划,以及在中国内地建立第一个“仲裁女性俱乐部”。
杨玲女士还负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的工作,该代表处自2015年11月起开始运作,是首家国际仲裁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的代表处。
相关内容
杨玲博士:
杨玲博士首先对廊仲新《仲裁规则》进行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新仲裁规则充分体现了贯彻效率原则、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取向,不仅吸收引进了友好仲裁、开放仲裁员名册等国际仲裁最佳实践的做法,而且体现出了廊坊本地的机构特色。杨玲博士指出:首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是自己认识自己的过程,仲裁机构要了解自己所服务的对象。从这点来看,廊仲新仲裁规则中处处体现了廊仲对于自己机构的准确认知以及对机构今后发展方向的正确定位,例如:新规则中的快速程序规定就十分具有廊仲特色。以上种种表明,廊仲新规则并非一套生搬硬套、人云亦云的规则。其次,仲裁规则本身要鼓励仲裁员积极地去推进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提高仲裁效率是一件很容易讲出来的但最不容易实现的事情。对此,廊仲新仲裁规则采取的是“充分地授权仲裁庭去积极的行使仲裁程序管理权利,间接地也会让更多的当事人有机会参与仲裁程序的推进”的规则取向,与其在规则层面静态的作出规定,不如将仲裁程序的管理交还给仲裁员与当事人由其在动态中不断提升效率。这种做法,杨玲博士十分认可。最后,杨玲博士认为,在仲裁规则当中去鼓励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用高科技比如电子邮件等的方式,而避免当事人通过用书面交换文件的方式,也是间接提高效率的一种方法。
杨玲博士随后对廊仲新仲裁规则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及问题,结合国际仲裁实践经验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第一,关于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杨玲博士特别鼓励和提倡廊仲在开放式仲裁员名册制度上作出突破,杨玲博士认为: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度是我国仲裁发展的一大趋势,这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即可看出。从香港实践来看,《香港仲裁条例》和港仲仲裁规则一直以来都是开放名册制,当事人可以自由在港仲仲裁员名册之外自由选择仲裁员,只不过该项制度的底层逻辑应当是当事人要为自己选择的仲裁员负责,例如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存在其他不公正、不独立情形的,由此导致该名仲裁员被挑战所带来的一系列程序拖延或裁决执行等问题,均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从这个底层逻辑出发,虽然廊仲新规则中要求仲裁机构对名册外选择的当事人进行确认,但仲裁机构在确认程序中不宜过多的调查仲裁员名册外拟选定仲裁员的背景,只需规定当事人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的,需递交该名拟选定仲裁员的简历,并且全面披露给对方当事人即可。这是因为,仲裁程序毕竟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下的互相制衡的程序,另一方当事人一定会比仲裁机构更加勤奋和努力地去寻找该名拟选定仲裁员不符合仲裁法的地方所在。
第二,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杨玲博士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最大的优点和特点。体现在仲裁规则上,即为赋予仲裁庭以及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仲裁程序的权利,要让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当中时时刻刻做决定,而不是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来代替当事人决定当事人的权利。换句话说,就是要由当事人牵引仲裁庭以及仲裁程序的走向。这一系列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取向,在廊仲新仲裁规则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廊仲新仲裁规则中规定,不论是国内仲裁还是境外仲裁,开庭时间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并且可以因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庭协商之后而提前确定。这条规定背后隐含的便是当事人充分参与到仲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廊仲新仲裁规则并未限制仲裁庭管理仲裁程序的权力,在确保正当仲裁程序的基础上,反而规定仲裁庭可以灵活处理仲裁程序,这对仲裁机构而言需要放弃原来的某些固定的、强势的管理行为或做法,对仲裁机构来说是一种管理理念上的改变和管理制度上的挑战。杨玲博士进而建议,廊仲可以在新仲裁规则部分条款上对此原则作出进一步开放的规定:例如关于开庭时间,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和仲裁庭商量确定开庭时间,并充分利用程序令以及信息化手段,让当事人参与到仲裁程序性事项中来,让当事人之间先达成一致后,再由仲裁庭作出最后的决定,而无需提前十天通知当事人。杨玲博士通过这个例子表明:当事人充分参与到仲裁程序决策之中,形成与仲裁庭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保证了正当仲裁程序的实现即双方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仲裁活动,充分地表达各自的程序性权利,另一方面仲裁庭和当事人都会回到一种非常舒服的私人化的争议解决途径当中。
第三,关于如何进一步提升仲裁效率。杨玲博士认为,充分运用仲裁程序性工具,积极鼓励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主动管理仲裁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决策,是提高仲裁效率的有效作法。以仲裁程序令为例:首次开庭时当事人采取“证据突袭”的方式在国内仲裁中较为普遍,但由此带来的庭审程序拖延以及仲裁效率低下问题十分令人头疼。对此,如果能通过程序令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递交全部证据的时间点以及双方通过自行核对证据递交举证、质证的初步意见的时间点,仲裁庭就可以在庭前确定审理的范围或者争议的焦点,并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依次执行,不仅避免了证据突袭带来的效率问题,而且在庭前让双方当事人对未来案件程序的开展发表意见,达成统一,如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不能统一再由仲裁庭作出决定,指出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点,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直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确保仲裁质量。
最后,杨玲博士指出:简而言之,仲裁规则是书面上的规范,是对仲裁机构、仲裁员、当事人及法院有关仲裁程序及仲裁活动的静态指引,而具体的庭审活动,则是由书面到现实、静态到动态的映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仲裁机构可以更多的引导仲裁员,鼓励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积极地推动仲裁程序。将国际上成熟的制度引入仲裁规则,实现静的层面上的突破,将国际上先进的仲裁管理实践纳入庭审活动,实现动的层面上的进步,并在此基础上,伴随着成熟的律师,成熟的市场和优秀的仲裁员慢慢的涌现,相信以廊仲为代表的的内地仲裁,能够逐渐发展成为各方认可并信赖的争议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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