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
第一条
当事人撤回仲裁请求的,按照以下标准退费:
(一)组庭前,仲裁员报酬全部退回,机构费用退回50%;(二)组庭后至开庭前,仲裁员报酬退回60%,机构费用退回30%;
(三)开庭后,机构费用不退,仲裁员报酬视具体情况酌情退回,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员报酬的15%。
第二条
其他退费情形,由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