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当事人庭前准备及庭后回应事项
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具有保密、便捷、灵活、高效等特点。而仲裁庭审作为仲裁程序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仲裁庭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途径。本文将从仲裁秘书的视角,在仲裁开庭前后当事人针对庭审程序所要做的准备及回应事项提出建议。
庭前–送达工作
为积极推进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书;当事人应选择便于收悉的送达方式并提供相应的送达地址,尤其是申请人应提交被申请人准确的送达地址,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送达工作,于己方而言也能保证清晰了解案件进程,提高送达效率,以免造成程序拖延。
庭前–准备证据
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开庭前是查漏补缺的重要阶段。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效率,建议申请人在立案前做好预案,立案后尤其是组庭后不建议当事人再进行仲裁请求等事项的变更。如果在立案前未能准备完备,开庭前尽量弥补,不建议在开庭之后的程序中再做补充。因此,在开庭前,当事人应进一步审查证据材料。
准备齐全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证据作为直观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要件在庭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收集与制作证据时,应确保证据材料齐全且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意欲证明的法律及客观事实。
编制证据清单时,应注意包含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页码等内容。建议对证据清晰分类、标号,对全部证据连续编页码,并与仲裁请求或答辩相对应,同时应注意证据清单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且每组证据应对应一项案件事实或争议焦点。
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实际开支,比如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请求,应一次性提出并准备充足的证据在庭审中证明。
避免证据突袭。在国内仲裁案件的实践中,证据突袭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临近开庭或当庭提交新证据的情况。证据突袭一方面会造成程序拖延,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当庭质证甚至提出异议,很可能会导致二次甚至多次开庭;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因程序拖延而产生额外的费用。在实践中,部分仲裁庭为了避免当事人证据突袭,提高仲裁庭审效率,会在开庭前作出程序安排,就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进行限制,当事人应当注意仲裁庭安排各项材料的提交时间,并按期提交。
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仲裁庭有权不予接受,但该证据材料对案件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仲裁庭经审查后也可以接受该逾期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程序拖延,而仲裁庭通常不会忽视程序拖延的行为。仲裁庭可能将其纳入各项费用的承担考量,以避免当事人恶意拖延仲裁程序,滥用其仲裁权利。如仲裁庭未作出程序安排,建议当事人在开庭前尽早提交证据,预留送达及质证的时间,避免证据突袭。
庭后–提交材料
开庭前做足了准备工作,进入庭审阶段就能更加自如和从容地应对各种情况。但是“庭审结束”并不代表当事人的工作结束。通常,在庭审结束前,仲裁庭会作出相应的程序安排,如要求当事人对庭审中的问题予以书面回复、提交代理意见、提交补充证据并规定补充证据的交换与质证等。当事人除了保证按期提交材料外,也应该注重相关材料的高质。所谓高质,是指所提交的各项意见对仲裁庭查明事实或己方主张有所助益,需要结合开庭审理的情况、仲裁庭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强己方主张,更加全面、深入总结己方观点或认识,甚至可以补充新的观点或主张,而不宜反复重复已阐明的主张和内容。
庭后–积极参与
兵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尽可能实现仲裁目标,当事人应积极同仲裁庭合作、配合,成为仲裁程序的“积极参与人”,如将多次提交的证据统一编排证据目录,以便仲裁庭翻阅;也可以针对案件事实、己方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等通过思维导图或大事记的方式进行梳理,让仲裁庭对己方思维逻辑有较清晰的认识。
总之,当事人应以便利仲裁庭处理案件为出发点,强化仲裁庭对己方意见与观点的关注度,以最大程度上争取己方的理想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