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紧急措施的费用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处理临时措施申请的,按照如下标准收费:
(一)机构费用为3000元(人民币),该费一经交纳,不予退还。如发生紧急仲裁员更换事宜,每次加收机构费用1000元(人民币);
(二)紧急仲裁员报酬最低为10000元(人民币),在当事人申请多项临时措施、申请变更临时措施、申请修改临时措施决定等情况下,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加收紧急仲裁员报酬;
(三)除上述费用外,本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取其他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