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用指引
廊坊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廊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及附件制定本指引。本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实施前受理的案件,适用案件受理时的收费指引。2022年3月1日后(含2022年3月1日)受理的案件,适用仲裁规则及附件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用标准并参照本指引执行。
一、争议金额的确定
(一)仲裁请求金额明确的,该项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以当事人请求的金额计算对应的仲裁费用。
(二)仲裁请求没有具体金额或者所列金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实际争议金额:
1.仲裁请求涉及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的,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未明确约定合同总标的额的,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因素,确定合同总标的额。
2.仲裁请求涉及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解除、撤销、变更部分合同条款的,原则上以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无法判断该项仲裁请求对应部分的合同标的额的,原则上以合同总标的额作为争议金额。
3.仲裁请求涉及其他与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终止、撤销、变更合同等仲裁请求类似,足以引起法律关系整体或部分变动的,参照上述第1、2项的规定执行。
4.仲裁请求涉及预备性请求的,视为多项独立的仲裁请求,应分项确定争议金额,并以各分项请求的总争议金额作为预备性请求的争议金额。
5.以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实际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的确定存在其他争议的,由本会秘书处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仲裁请求的实际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6.仲裁请求涉及的争议金额以外币为货币单位的,以提起仲裁申请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公布的中行折算价为基准,折算成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
(三)本会受理案件后,因仲裁请求变更导致仲裁费用补交或退费的金额100元以内的,不予补交或退费。
(四)本指引所涉及的仲裁请求包括本请求、反请求、针对被追加的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以及变更的前述仲裁请求。
二、对适用程序或者仲裁庭人数有特别约定情形下仲裁费用的确定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标准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二)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且对适用程序没有特别约定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标准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三)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1704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四)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且对适用程序没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普通程序,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1704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五)案件受理时适用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审理过程中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如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标准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如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1704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如争议金额超过300万元,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补足仲裁费用。
(六)案件受理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变更为简易程序或快速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1704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三、仲裁费用加收
(一)存在加收仲裁费用的情形的,应首先计算出基础仲裁费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加收的仲裁费用中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各占50%。
(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根据所约定的语言和案件情况,加收不低于50%的仲裁费用。
(三)申请人的数量或被申请人的数量为3个以内的,不加收仲裁费用。任意一方当事人的数量超过3个的,每超过一个,加收仲裁费用1000元。
(四)符合仲裁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多份合同单个仲裁的,合同数量超过一份的,每增加一份加收仲裁费用2000元。
当事人就多份合同争议事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对多份合同整体进行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或者作出其他整体性交易安排的,原则上按照以上标准加收仲裁费用,存在特殊情形的,由本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四、批量案件收费
(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案件为批量案件:
1.仲裁标的相同或为同一种类的;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相同;
3.案件数在10件以上。
(二)批量案件立案应首先计算出基础仲裁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1.立案数量为10件至20件的,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每件均收取85%;
2.立案数量为21件至50件的,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每件均收取80%;
3.立案数量为51件至100件的,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每件均收取70%;
4.立案数量为101件以上的,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每件均收取50%。
五、按小时费率确定的仲裁员报酬
(一)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从其约定。
(二)小时费率的确定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该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的小时费率,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协商确定;本会主任指定的一般仲裁员,由本会和仲裁员协商确定小时费率。
2.当事人应通过本会与仲裁员联系以协商确定小时费率。仲裁员人选确定后,本会将与仲裁员联系以确认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并将该小时费率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本会确定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仲裁员的小时费率。
3.当事人在选定仲裁员之前,如需提前了解拟选定仲裁员的小时费率,可通过本会联系了解。但仲裁规则规定的选定仲裁员最后期限不受影响。
4.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协商确定小时费率的,将由本会确定小时费率。
5.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除非各方当事人明确书面同意或者本会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决定适用更高的小时费率。
6.除非发生特殊情况或者当事人与仲裁员另有约定,小时费率确定后将适用于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
(三)小时费率仲裁员报酬的预交
1.本会有权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预交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仲裁员报酬的预付款。除非有特殊情况,预付款通常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50%的原则预交,一方当事人未按期预交的,本会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补足。
2.本会可能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通知当事人交纳预付款。在确定预付款交纳时间和金额时,本会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已确定的小时费率情况;案件复杂程度;仲裁员可能花费的审理时间;各方当事人的配合情况等。
3.若各方当事人均未能在本会通知的期限内交纳预付款,仲裁庭可决定中止对相关请求的审理或者中止仲裁程序;若预付款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纳,仲裁庭有权决定相关请求视为撤回或者终结整个仲裁程序。在上述情况下,不影响当事人在另一程序中重新提起相同仲裁请求的权利。
六、调解或和解结案的收费
(一)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仲裁庭按照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或调解书的,应首先计算出基础仲裁费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1.开庭前达成的,机构费用收取70%-90%,仲裁员报酬收取60%-90%。
2.开庭中或开庭后达成的,足额收取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视具体情况最低收取90%。
3.按照上述1、2项收取的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不得低于机构费用1000元和仲裁员报酬4500元。
七、缓交费用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本会提出缓交申请,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本会同意当事人缓交仲裁费用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 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当事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应低于机构费用的50%;
(二)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事人应当交足全部机构费用,仲裁员报酬不应低于仲裁员报酬的50%;
(三) 在开庭前,应当交足全部机构费用和仲裁员报酬。
八、 仲裁员报酬的支付
仲裁员报酬的支付将考虑仲裁员的勤勉、效率、花费的时间、程序进展速度和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提交裁决书草案的及时性等因素。如果案件工作量明显多于或少于正常情况,本会将对仲裁员报酬进行调整。
(一)仲裁员报酬一般支付原则
1.仲裁员报酬中提取10%的裁决书制作费,支付给起草裁决书的仲裁员。未参与裁决书起草的,不支付裁决书制作费;起草部分裁决书的,按该部分占整个裁决书的比例,支付相应的裁决书制作费。
2.简易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全部支付给独任仲裁员。
3.普通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提取裁决书制作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46%、27%、27%的比例在首席仲裁员和一般仲裁员之间进行分配。
(二)撤销案件的仲裁员报酬支付
1.简易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全部支付给独任仲裁员。
2.普通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按照46%、27%、27%的比例在首席仲裁员和一般仲裁员之间进行分配。
(三)调解结案的仲裁员报酬支付
1.简易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全部支付给独任仲裁员。
2.普通程序案件的仲裁员报酬按照46%、27%、27%的比例在首席仲裁员和一般仲裁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在分配前,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仲裁员付出的时间、劳动及发挥的作用先从仲裁员报酬中提取5%-20%支付给调解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仲裁员,剩余部分再按照上述比例在仲裁员之间进行分配。
(四)中间裁决的仲裁员报酬支付
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中间(部分)裁决的,可适当增加裁决书2%-5%制作费提取比例,增加部分支付制作中间(部分)裁决的仲裁员。剩余部分按正常标准执行。
(五)仲裁员更换情形的报酬支付
1.当确定一个被更换的仲裁员的报酬时,本会将考虑更换的性质和背后的原因、仲裁的进度以及重新委任的仲裁员将要完成的工作。本会将扣减被更换的仲裁员报酬,剩余部分支付给重新委任的仲裁员。
2.组庭后至开庭前支付被更换仲裁员报酬10%-30%,开庭后结案前支付被更换仲裁员报酬30%-60%。
九、合理开支
(一)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异地开庭费、庭审速录费、翻译费、现场勘验费、调查取证费、鉴定取样费、调取案件档案费等。
(二)本会有权对仲裁员、本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进行预收,合理开支有明确收费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收费标准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十、附则
(一)本指引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 本指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 “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三) 本指引未尽事宜由本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